山东艺术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及《山东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通用设备(办公用家具和交通、电信通讯工具)、文物及存列品、图书教材、未包含的其它各类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审批控制、增减变化和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是指从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直到报废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审批鉴定、公开招投标、合同检查、财务核算、建卡登记、使用管理、效益考核、盘点清查、帐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对专控商品是否按专控商品的规定进行报批;
(二)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建设材料、图书教材、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
(三)对新建房屋,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是否及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和学校房产及新增资产等有关手续和帐务处理;
(四)新购物品是否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过招投标及考察询标比质比价认定,招投标及资质认定过程是否合规,是否按招投标小组共同会审的意见办理有关合同签订及购货事宜等;
(五)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六)新增固定资产是否事先经过审计处按照以上一至四款的内容审计后进行帐务处理与资产登记管理。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审计
1、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报请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审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2、报废设备的清理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陈旧老化程度淘汰设备,是否属过时或丧失生产运行能力而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
3、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计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4、固定资产的清理及盘亏盘盈是否属实、原因是否合理,账务、账证、账物处理是否合规;
(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的审计
1、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进入财务账,资产、财务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账物处理;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进行了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批,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三)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的审计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是否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及学校审批同意;
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务、账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笫八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计提额度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让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变化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折旧账务的处理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办理。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情况,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它资产来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以此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情况。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实地检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添置或使用不当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以及对借固定资产添置或报废为名而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及时上报学校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追究个人赔偿责任、资产管理员的直接管理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