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山东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下列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 学校以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
(二) 学校零星基建维修工程;
(三) 专项维修工程;
(四) 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以自筹或自有资金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与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工程和专项维修工程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对设计合同中工程设计费的计算支付情况进行审计;
(二) 对预算的审计,经审计后的预算作为签订施工合同或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三) 施工合同审计,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时,审计处应派人员参加;
(四)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和考察投标队伍时,审计处应派人参与。
第五条:无预付款的零星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可不进行预算审计,项目完成后报审计处审计。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进行认真核对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七条:一般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的一些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主动向审计处提出进行事前审计。
(二)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后十五日内,将校领导批示、招投标资料、竣工决算书、施工单位的资质、取费等级、所签合同或协议书、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详实的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等送交审计处进行审计。
(三) 项目经审计处审计或由审计处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得出审计验证结果。审计处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合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验证结果无异议后,方可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学校财务处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四) 被审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提出,学校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或审计处对学校所作决定仍有异议,可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八条: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及工程签证单是否真实、合法。
(二) 与施工单位所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合同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工程尾款是否留足。
(三) 监理报告、验收报告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是否详实。
(四) 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及采购协议书。
(五) 施工单位的资质、取费等级许可证是否真实、可靠。
(六) 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真实,有无重复计算现象。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是否有依据,定额版本是否准确,所套定额项目是否与实际相符。
(七) 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八) 取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费率是否正确。
(九) 在定额缺项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处协商解决。
第九条:竣工决算审计中,对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以施工期济南市建筑安装定额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购料发票,确定材料的实际价格。
第十条:全部基建工程竣工决算、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不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处不得付款。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学校基建计划、学校各单位自行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其工程竣工决算也必须经审计处审计或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财务处方可结算。
第十二条:学校所有其他各类(如绿化、通讯网络等)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参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送审办法。未经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处一律不得予以结算。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