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艺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山艺党字〔2020〕4号
山东艺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进学校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全面开展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离职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并对连续任职两届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推进本部门各项工作发展,管理各项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责任情况依法做出的评价,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事、资产、财务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学校内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内审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请委托审计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参与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有关职责,推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各项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其使用效益;有无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问题;
(三)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等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资信调查,运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有无重大失误;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九)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情况;
(十二)对校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完成任期目标责任制中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对外投资、依法纳税、利润情况等以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的审计委托书,依据规范程序,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委托书后10日内做好实施审计前的各项工作安排,负责实施具体审计。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工作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计实施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审前调查;
(二)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相关单位;
(三)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供述职报告及审计所需资料;
(四)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人按说明要求填写《干部经济责任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党总支(支部)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日期前送交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有审计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校和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领导分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七)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校办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校办经济实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与其效益审计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部门报请学校党委批准,或者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接到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等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成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审计部门应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向党委汇报,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党委,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如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业绩、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四)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等;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其他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坏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学校规章、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坏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坏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坏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坏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坏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级或者所管辖单位(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坏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协助和配合党委组织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学校党委。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和组织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跟踪督办,整改情况向党委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艺院字〔2017〕153号《山东艺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山东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月10日
校内发送:校领导,各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
党委办公室 2020-01-10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