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委托审计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委托审计业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因开展内部审计的需要,将建设工程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并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采取指定委托、随机抽签、竞争性磋商、集体决定等方式从教育系统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确定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指定委托、询价、竞争性谈判标准执行,在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委托审计费用按照《济南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参考表》的规定计取,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专门的财务预算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审计处可以按自主采购方式选定几家中介机构签订1-2年的固定委托审计合同,承担零星工程项目预、结算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实行竞争制、轮换制和回避制的原则确定中介机构,一年内有多个外审项目的,确定两个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确定后期中介机构时,应对参与了该项目前期造价咨询、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回避;中介机构或项目组相关人员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业务包括: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修缮及装饰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八条 委托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依据及目标;
2.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
3.执行审计准则、保密规定、回避规定、廉政规定;
4.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审计资料,并对其合法、真实、全面、客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审计费用及付款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式及协商解除合同的条件;
7.委托审计事项结束后,学校审计处有权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不定时复查或复审,中介机构应予配合;
8.违约责任:中介机构违反委托合同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应采取令其改正或重新审计、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停止支付审计费用、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给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取证需由建设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及时通知学校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联系。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向审计部门发出审计征询函,审计部门应就相关事项及时转交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答复签章后交回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备案后送交审计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加强质量控制,监督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咨询审计工作,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服务质量差、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社会中介机构,学校取消与该机构的合作。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定案审计报告的同时,要对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合法性、公正性、可靠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委托审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依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在工作中泄密、舞弊的;
2.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3.利用职权接受中介机构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学校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其行为:
(一)中介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中介机构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经学校审计人员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