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
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山艺院字〔2017〕17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山东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对其造价、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过程审计的方式。
第三条 学校批准建设的重点项目应实施过程跟踪审计,费用从建设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选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并具有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经验。
第五条 工程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1、审查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
2、参与设计方案的会审;
3、审计设计概算。
第六条 工程招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1、招标文件的审计;
2、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3、审查招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工程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1、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2、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3、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4、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2、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学校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招标和委托工作,经校领导同意,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3、审查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4、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5、对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1、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2、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及图纸一套;
3、协调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方的工作关系,落实审计意见;
4、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建设工程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l、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3、对工程设计概算、提出审计建议或咨询意见;
4、审查和确认工程进度,并提出审计建议;
5、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工程造价;
6、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l、工程管理部门将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审查后提出修改意见;
2、审计处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送招标办发布公告一周前向审计处提供;审计处审核后提出审计意见;
2、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l、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山东艺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材料采购合同》。
2、报送学校审签的相关合同应附上招标详细说明。对应进行而没有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经济合同,学校不给予审签。
(二)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标;
3、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三)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经监理公司、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审核后提出审计意见;
2、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l、需由主张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洽商、变更的要求,并附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及变更费用预算书等详细资料;
2、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的合理性及费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审计处对洽商、变更合理性及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l、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向审计处提供审核后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
2、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报学校批准,将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发工程管理部门;
3、工程管理和财务部门按照学校确认的审计意见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对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审核后,都应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按审核时间、专业统一编号,一式四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发送给工程管理、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对未经审计的事项,不能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