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艺术学院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保障和推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山东艺术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为学校党委在审计领域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对学校党委负责,受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人,由校纪委书记(省监委驻学校监察专员)和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相关组成部门包括: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全面实现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
(三)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推动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建设。
(四)督促落实审计工作的整体推进,推动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五)审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重要事项,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致。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
第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其他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纪要,纪要按照程序征求意见,定稿经审计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报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向党委会汇报1-2次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内容与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参会人员应予以回避。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涉及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和情况,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