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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艺术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03-21 08:25  

中共山东艺术学院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保障和推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山东艺术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为学校党委在审计领域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对学校党委负责,受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2人,由纪委书记(省监委驻校监察专员)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审计委员会相关组成部门包括: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全面实现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

(三)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推动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建设

(四)督促落实审计工作的整体推进,推动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五)审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重要事项,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  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致。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

  根据会议议题,其他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纪要,纪要按照程序征求意见,定稿经审计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发布。

第十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报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向党委会汇报1-2次工作。

十三  会议议题内容与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参会人员应予以回避。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涉及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和情况,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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