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山艺院发〔2024〕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被审计单位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3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上级部门对学校审计和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结果运用,是指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所采取的规范管理、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行为和措施。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审计整改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部门对学校的审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内审部门开展的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校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主管责任,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业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第二章 审计整改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的同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处根据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逐项分解建立问题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
第七条 被审计对象收到审计结果文书后,应严格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期限等,积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整改结果清单。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以及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程序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报告对被审计对象整改督办情况和本部门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实行审计整改结果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组织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清单与被审计对象整改清单对接,根据审计整改结果检查情况对账销号,形成审计整改销号清单。销号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需要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的问题,根据时间节点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审计项目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和督查联动机制。审计处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对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相关责任单位,经批准后下发督查催办单。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委员会会商机制。审计委员会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针对审计揭示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及时分析,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建议。
第三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追责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被审计对象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业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对象整改到位。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应推动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
(三)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依据工作职责和分工,明确审计整改督查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督查结果运用。
1.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2.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审计发现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加强对巡察对象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政治监督;
3.纪委机关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4.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5.审计处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建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完善管理提供建议;
6.资产管理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资产监管、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审计结果整改情况通报机制。对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审计处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包括: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等。
第十六条 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审计处与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协同联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